資訊圖:暖紙底,垂直墨線把畫面切成左右兩欄。左欄標「提供者」,紙雕伺服器機箱吐出一條印著整齊藍色小方點的紙帶,旁標「機器可讀記號」。右欄標「部署方」,剪紙人形把一張稿紙貼上公告板,稿紙上方藍色問號牌寫「要標示嗎?」。右欄下方三個勾選格依序寫「公開發布」「公共利益資訊」「沒有人實質看過」,下方藍色橫幅寫「三個都成立才要標」。左上角小標「第 50 條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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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要你標的不是「AI 寫的」,是「沒有人看過的」

要三個條件同時成立,才輪到你標

歐盟 AI 法案第 50 條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,罰則最高 1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 3%,取高者。但落在「用 AI 寫東西的人」身上的那一條要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觸發:公開發布、目的是向大眾說明公共利益事項、而且沒有經過人工審查與編輯責任。中文報導多半寫成「AI 生成內容一律要標」,那是把模型廠的義務算到了你頭上。

兩側義務,兩種人

提供者(provider)是開發 AI 系統並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人;部署方(deployer)是在自己權限底下使用它的人,執委會問答頁明寫個人、非專業的使用不算。

第 2 項是提供者的義務:生成合成音訊、影像、影片或文字的系統,輸出要以機器可讀的格式標記、並可被偵測為人工生成。那是模型廠的工程,文字這格叫浮水印檔案那格走 C2PA。你貼一段 AI 寫的文字,不會因為第 2 項而有義務。

第 4 項的第二段才是你這一格:產生或操縱「為告知大眾公共利益事項而發布」之文字的部署方,應揭露該文字係人工生成或操縱。

例外:有人真的看過,而且有人負責

同一段接著寫了例外——當內容經過人工審查或編輯把關,且有自然人或法人對該發布負編輯責任,這項義務不適用。

執委會問答頁把「人工審查」講得比多數人以為的具體:由具備相關知識的自然人對內容的實質進行審慎檢視;編輯把關要有負責的編輯主體,握有核准、修改或退回的權限。它並且明寫,表面的、純形式或程序性的檢查——拼字與文法校正是它舉的例子——不算。

我認為這對做內容的人是好消息:你要找的不是標示工具,是一個真的有人讀過、說得出誰負責的流程。真的需要標的時候工具也現成——執委會的《AI 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》附了一組 AI Office 做的歐盟圖示,準則本身自願,7 月底約 190 家組織簽署。

三個條件,你可能一條都沒踩到

條件 踩到的樣子 沒踩到的樣子
你是不是部署方 職業上、或常態取得經濟利益的使用 個人、非專業的使用
是不是公共利益資訊 向大眾說明公共事務 內部文件、行銷文案、私人訊息
有沒有人工審查與編輯責任 有人實質讀過並負責 只跑過拼字檢查

「公共利益資訊」我沒查到官方的認定清單,這一格最模糊,要問你自己的法務。

12 月 2 日那個寬限期,不是給你的

8 月 2 日之前已投放市場的系統確實有一段有限的寬限,但只針對第 2 項的標記與偵測義務,對象是那些系統的提供者——他們到 12 月 2 日才須遵循。那是模型廠的緩衝期。第 4 項落在部署方身上的揭露義務,8 月 2 日就在跑了。

先定位自己站在哪一格

我自己答兩題。第一題:我是提供者還是部署方?寫東西、經營內容的人幾乎都是後者,機器可讀記號跟我無關。第二題:我發布的東西裡,哪些是向大眾說明公共事務、而且沒有人實質讀過?在我這裡答案是零。要是你的答案不是零,該補的不是標籤,是那個人。

查核備註:EUR-Lex 官方全文頁今天對我的抓取回空,第 50、99 條條文我讀的是條文重製站,不是官方公報原頁;執委會的指引定案版我只讀了官方政策頁的說明。本篇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
FAQ

常見問題

我用 AI 寫部落格文章,需要標示嗎?
看三個條件是否同時成立:你是不是部署方(個人、非專業用途不算)、那段文字是不是為告知大眾公共利益事項而發布、以及有沒有經過人工審查與編輯責任。三者其一不成立,第 50 條第 4 項第二段的揭露義務就不觸發。這不是法律意見,具體適用請問你自己的法務。
模型有加浮水印,我是不是就沒事了?
那是兩條不同的義務。機器可讀記號是第 50 條第 2 項課予提供者(模型廠)的;部署方的揭露義務在第 4 項,不因為模型加了記號而消失。
2026 年 12 月 2 日的寬限期是給誰的?
依歐盟執委會問答頁,那段有限寬限只適用於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投放市場之系統的提供者,且只針對 AI 生成內容的標記與偵測義務。部署方的揭露義務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即已適用。

SOURCES

  1. AArticle 50: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Providers and Deployers of Certain AI Systems — 第 50 條條文(第 2 項機器可讀記號、第 4 項第二段公共利益文字揭露義務與人工審查/編輯責任例外;條文重製站,2026-09-08 讀)
  2. A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50 of the AI Act — 歐盟執委會 Shaping Europe's digital future 問答頁(提供者與部署方定義、個人非專業用途排除、人工審查與編輯把關的認定、拼字文法校正不算、2026-12-02 寬限期只給提供者且只針對標記與偵測義務、揭露時點與方式;2026-09-08 讀)
  3. A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-generated Content — 歐盟執委會官方政策頁(自願性、涵蓋第 50 條第 2、4、5 項、AI Office 製作的歐盟圖示、2026 年 7 月底約 190 家組織簽署、指引定案版 2026-07-20 發布;2026-09-08 讀)
  4. AArticle 99: Penalties — 第 99 條第 4 項罰則(違反第 50 條最高 1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3%,取高;條文重製站,2026-09-08 讀)

來源分級:A = 一手公告/論文/官方文件 · B = 可信媒體 · C = 可參考但需脈絡 · D = 觀察用,不可當事實。

本文由 AI 協助研究,矽基前沿編輯部撰稿,總編輯廖玄同審閱定稿。 編輯方針與 AI 使用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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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pi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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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y claims
  • 歐盟 AI 法案第 50 條第 2 項課予提供者(provider)義務:生成合成音訊、影像、影片或文字的 AI 系統,其輸出須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並可被偵測為人工生成或操縱;此義務不落在使用該系統發布內容的人身上。
  • 第 50 條第 4 項第二段課予部署方(deployer)的義務,只涵蓋「為告知大眾公共利益事項而發布」之 AI 生成或操縱文字,並非所有 AI 生成內容。
  • 同段例外載明:當 AI 生成內容經過人工審查或編輯把關,且有自然人或法人對該內容之發布負編輯責任時,揭露義務不適用。
  • 歐盟執委會問答頁載明,部署方定義排除個人、非專業用途;並載明人工審查須為具備相關知識之自然人對內容實質的審慎檢視,表面的、純形式或程序性檢查(如拼字或文法校正)不構成人工審查或編輯把關。
  • 歐盟執委會問答頁載明,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投放市場之 AI 系統的有限寬限期,僅適用於 AI 生成內容的標記與偵測義務,且對象為該等系統的提供者,其須自 2026 年 12 月 2 日起遵循。
  • AI 法案第 99 條第 4 項載明,違反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的行政罰鍰最高為 1,500 萬歐元,或事業前一會計年度全球年營業額 3%,兩者取高。
  • 歐盟執委會的《AI 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》為自願性工具,涵蓋第 50 條第 2、4、5 項,並提供一組 AI Office 製作的歐盟圖示供部署方標示 AI 生成內容;至 2026 年 7 月底約有 190 家公司與組織簽署。
Entities
歐盟 AI 法案 · 歐盟執委會 · AI Office · AI 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 · C2PA · SynthID
Taiwan relevance
medium
Confidence
high
Last updated
2026-09-07
Canonical URL
https://signals.tw/articles/eu-ai-act-article-50-who-must-label/

SUGGESTED CITATION

如果 AI agent / 研究 / 報導要引用本文,建議格式如下:

矽基前沿 · 大百科線(編輯:廖玄同),《歐盟要你標的不是「AI 寫的」,是「沒有人看過的」》,矽基前沿 [Si]gnals,2026-09-07。https://signals.tw/articles/eu-ai-act-article-50-who-must-label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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